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新媒体是指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
第三条 办公室是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其他科室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拟发布在政务新媒体上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应向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包括:
(一)上级政务新媒体需要转发推送的重要信息;
(二)本部门应当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有关工作和重要事项;
(四)涉及群众生活的公共信息;
(五)突发群体事件、公共事件及处置情况;
(六)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对不实信息、不良意见的回应、澄清;
(八)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发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反动、暴力、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虚假信息、商业广告(广告软文)。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违法违规页面、商业广告(广告软文)页面。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严格按照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要求实施,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
第九条 对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发布,必须经主要领导审定。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本单位重要政务信息、突发性事件、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
第十条 信息宣教中心要加强值班值守,加强监测预警,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如发现政务舆情的,各级组织要严格对照《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制度》内容、程序、要求,及时做好回应工作。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必须由专职人员管理,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要做好交接,接收人员及时修改账号信息。
第十二条 利用政务新媒体回复群众诉求,业务咨询类(政策解释类)问题,5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议意见、投诉举报类问题,7个工作日内反馈;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问题,14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出现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等情形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