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处室(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收费、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五)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项目和重大资金安排的公开情况;
(六)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开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至79分;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凡列入“不合格”等次的,由分管局领导督促相关处室(单位)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部署;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单位,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