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海口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名称、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内部处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干部考核任免公示,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六)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况;
(七)生态环境重点领域信息;
(八)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海口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b.haikou.gov.cn/);
(三)“海口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和“海口生态环境”官方微博;
(四)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公告栏、公示牌、电子屏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提供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填写《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呈局领导批办,并分送相关科室办理。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可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在草拟公文时,应注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