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公布《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进行了解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法规?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发展的最强优势和最大本钱,是大自然赐予海南的宝贵财富,必须倍加珍惜、精心呵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海南要打造一流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探索新经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对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将生态环境保护单独列为一个专章,彰显了国家对加强海南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决心,也从法律高度对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出了刚性要求。
2018年6月,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海口江东新区(以下简称江东新区),这是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举措。江东新区规划面积约298平方公里,分为东部生态功能区和西部产城融合区,东起东寨港(海口行政边界)、西至南渡江、北临东海岸线、南至绕城高速二期和212省道,区位优势独特,生态环境一流。根据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的战略定位,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规定,江东新区应当坚持低碳、绿色发展,严格保护东寨港红树林等核心生态资源,加强生态系统修复与环境整治。
作为承担改革创新历史使命的重要区域,江东新区必须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优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在江东新区建立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明确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出高标准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为将江东新区打造成生态优良的自贸港园区样板、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条例》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本《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等。
(二)《条例》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为提高立法质量,2019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海南碚益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法规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多次组织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并实地调研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城建工委提前介入,对立法的方向、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提出了意见建议。2020年10月,起草小组结合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在反复调研、论证并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法规初稿的起草工作,提请2020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1月30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区有关部门,部分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以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江东新区开展实地调研,并赴北海、崇左等地考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经验;查阅参考西安、太原、保定等兄弟城市的最新立法;征求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在法规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已被采纳。2021年6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条例》。2021年7月27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三、《条例》对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及多个部门、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等单位的职责,为了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条例》与上位法相衔接,一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相关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二是要求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江东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林业、农业农村、园林和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三是明确江东新区管理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条)
四、《条例》对江东新区绿色发展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江东新区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应当紧密结合总体规划要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因此,《条例》一是明确江东新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标世界领先水平的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建设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和全球领先的国际化生态新城。二是提出江东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落实《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江东新区规划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三是要求市人民政府在江东新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的机制,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和支持在江东新区开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创新,实施碳排放控制。四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江东新区综合能源(集中供冷)站及配套的智慧能源服务平台,推动能源利用的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五是提出在江东新区运行的公共汽车、景区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六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江东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使江东新区新建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比高于全市占比。(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十条)
五、《条例》对江东新区生态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江东新区临江临海临湖,水系入城的本底格局明显,拥有被誉为“海上森林公园”的东寨港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以及美丽的海岸线资源。为构建“一区映两心、三水纳九脉”的生态空间格局,保护江东新区生态本底和特色生态资源,《条例》一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北港岛海洋公园等核心生态资源予以重点保护,保障江东新区生态系统完整性。二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衔接,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退塘还林还湿等方式,对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南渡江岸线、迈雅河等进行生态修复。三是要求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贯通江东新区水系,连通南渡江与迈雅河、道孟河、南岳溪等河流,建设滨水生态休闲景观和配套设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六、《条例》对江东新区污染防治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水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是当前江东新区环境保护的痛点堵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建设江东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利用三维可视化等技术手段提升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管理水平,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江东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可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纳入进行集中处理;未能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就地收集处理,达标排放。二是要求江东新区地表水的水质优于国家、省对地表水的水质要求。三是明确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规范江东新区畜禽散养行为,指导畜禽养殖户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四是提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江东新区水产养殖业生产方式转变,引导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养殖水生态循环利用;水产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五是对在江东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规划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等设施,降低农业、化肥、农膜等对环境的污染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七、《条例》关于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条例》原则上不再重复,仅就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擅自处理建筑垃圾、非法砍伐或者毁坏红树林等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较为突出的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与上位法相衔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强调江东新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并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