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投融资改革的不断深化,该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不适应新形势的变化。随着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的加快,基础设施提质升级和公共服务补短板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求大量增加,非常有必要对原政府投资代建制的规定进行修订,以解决目前代建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的规范政府投资代建行为。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下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出台的,《代建制管理办法》共20条,通过制度完善,激发代建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政府投资更经济、更有效率。
一是明确代建制适用条件。《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采取直接投资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建设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的,可实行代建制。
二是明确代建单位的选取方式。《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由项目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招标活动,择优确定代建单位,体现了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且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秉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投标活动,开展公平竞争,通过市场充分竞争,项目建设实施也能够更经济、更有效率。
三是明确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权责关系。《代建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明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项目单位。
四是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管理费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再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
五是强化项目各责任主体的风险意识。代建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施工等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负有责任的施工等相关单位承担。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经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有结余资金且满足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代建单位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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