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厅字〔2018〕46号)精神,为明确职责,完善机制,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现就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操作规程。
第一条 召开审计结果反馈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后,视审计结果情况,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和相关派驻纪检组召开审计结果反馈会,向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情况。
第二条 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及时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整改具体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建立审计整改问题台账,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整改联络工作。会后5日内,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应将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问题台账报市审计局,抄送市委组织部和相关派驻纪检组。
第三条 制定方案、召开审计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制定审计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提出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一般应在审计结果通报会后20日内),并将审计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问题台账、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剖析材料(结合工作职责和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存在的问题撰写,紧扣审计通报情况深刻剖析、对照检查)作为审计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附件,一并上报。市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审计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后,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及时召开审计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市委组织部协调市审计局和相关派驻纪检组等相关部门派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按照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对照审计整改问题台账,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并进行指导。
第五条 报送审计整改结果。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后60日内,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应将本单位审计整改结果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审计局。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市审计局根据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对照审计整改问题台账逐一核实,对帐销号。对整改推诿拖延、延误不报、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同意后,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相关派驻纪检组对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进行约谈。对拒绝整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