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整体联动、运转协调的原则,依法、有序、逐步推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海口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意见;按照各单位职责统一分工、明确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海口市审计局办公室。
第四条 海口市审计局办公局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三)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检查考评本机关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咨询和舆情的监控与反馈;
(九)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十)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本局机关各科室、审计中心负责按要求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并在政府信息制作或形成之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海口市审计局办公室。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海口市审计局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由海口市审计局报经市委保密确定;不能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由海口市审计局报经市政府办公室确定。
第七条 海口市审计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提交海口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海口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海口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九条 海口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对海口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接待集体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十条 海口市审计局各科室、审计中心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承办工作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宜。
第十一条 海口市审计局机关各科室、审计中心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拟公开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并附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海口市审计局机关各科室、审计中心应密切关注海口市审计局统一公开的涉及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动态,如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误或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海口市审计局办公室及时调整或更新。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海口市审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海口市审计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分解到各相关处室承办。各相关科室办理的时限比照本制度第五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海口市审计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办理;不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海口市审计局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共同办理。
第十五条 海口市审计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应由海口市审计局相关对口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六条 海口市审计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应由海口市审计局具体执行单位负责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该政府信息内容属于海口市审计局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海口市审计局意见处理;不属于海口市审计局权限范围内的,按照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确定的,海口市审计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协调确定。
第十七条 海口市审计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制度,定期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工作制度、会议记录、群众投诉等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资料,统一归档存查。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