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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50-1/2021-04094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1-11-30
名  称: 海口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海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审计机关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审计结论办理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建议整改的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市审计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会议、专门刊物等方式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市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任期经济责任 、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重要事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审计结果;

  (五) 市人民政府交办或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六) 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关注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七) 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审计结果;

  (八)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公开时,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的,应当同时公布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市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通过海口晚报和海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的办理情况;

  (二)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海口市人民政府网站,以新闻形式摘发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的办理情况;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审计工作计划、重大专项审计方案、审计结果和审计结论办理情况;

  (四)通过《审计结果公告》等内部刊物,公布年度计划中

  重要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七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中说明公开的内容及形式,经过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开;

  (二)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说明公开的内容及形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开;

  (三)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市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委托或交办、授权审计部门的同意;

  (四) 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关注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五)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中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司法机关的同意;

  (六) 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市审计机关通过专门会议决定。

  第八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经生效;

  (三)保守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市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再予公开。

  第十条 市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计结果公开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审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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