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46010000SJ-CF-0001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海口市审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根据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行政处罚 | 46010000SJ-CF-000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根据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审计局 | |||||||||||||||||||||||||||||||||||||||||
3 | 行政强制 | 46010000SJ-QZ-0001 | 封存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海口市审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根据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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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46010000SJ-JC-0001 | 对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海口市审计局 | |||||||||||||||||||||||||||||||||||||||||
5 | 其他权力 | 46010000SJ-QT-0001 | 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上缴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海口市审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根据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 ||||||||||||||||||||||||||||||||||||||||||||||
6 | 其他权力 | 46010000SJ-QT-000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 海口市审计局 | |||||||||||||||||||||||||||||||||||||||||
7 | 其他权力 | 46010000SJ-QT-0003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海口市审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根据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
8 | 其他权力 | 46010000SJ-QT-0004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海口市审计局 | |||||||||||||||||||||||||||||||||||||||||
海口市审计局权力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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