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审计局,厅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海南省审计厅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至区审计局;联系人:陈海冰,电话:13876795876)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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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不予处罚依据 |
相关法律条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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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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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经制止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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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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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不予处罚依据 |
相关法律条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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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初次违法,且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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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 |
初次违法,且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0%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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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 |
初次违法,且私存私放的资金金额在1万元以下,没有使用,及时追回私存私放资金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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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