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审计整改督导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工程项目审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落实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审计整改督导工作,《海口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导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审计整改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海口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海口市审计局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海口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审计整改督导工作,把审计监督成效转化为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2021〕30号文和琼办发〔2021〕40号文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督导是指对整改责任单位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督促、指导、检查和核实销号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导工作。
第四条 审计整改督导范围是审计署、省审计厅对我市审计查出的问题,市审计局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上级交办督导的其他审计整改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督导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研究和部署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整改结果公告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建议,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督促落实审计整改,以及建立健全同一行业同一系统管理制度情况;
(五)相关部门单位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立案查处或办理情况;
(六)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市领导对审计要情、审计综合报告等审计整改批示情况;
(七)其他审计整改事项。
第六条 审计整改督导方式:
(一)通过审计整改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网上督导;
(二)开展审计整改实地核查;
(三)开展专项整改督导;
(四)其他督促检查方式。
第七条 建立局领导带头推动、审计执行科统筹组织、各科室齐抓共管的整改工作机制,整合审计资源、提高监督层次、强化监督力量,形成问题建号、跟踪督促、情况反馈、核实销号的闭环工作机制。
(一)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应将其以往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审计内容,指导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二)各科室负责督导本科室承担审计项目在整改期限内的整改落实工作。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会,督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召开审计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指导和检查被审计单位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督促并指导被审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认真落实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事项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填报整改台账,从整改系统报送审计执行科。根据整改工作需要,协助审计执行科对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后续整改进行跟踪督促。
(三)审计执行科负责统筹组织全局审计整改督导工作。负责起草各项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整改情况;负责指导整改“建号”“销号”,汇总建立全局滚动整改台账;负责审计署、省审计厅审计项目督促整改以及台账的建号、申请销号事项;负责市本级审计项目整改期限后的整改跟踪督导工作;负责组织业务会议审议重大问题的整改销号申请;制定并实施督导计划,适时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负责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相关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照网格化管理分工,分管局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指导各区审计整改工作。
第八条 涉及多层级、多部门、多主体、跨行业审计整改重要问题,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审计执行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推进;涉及重大整改事项,由审计执行科牵头,提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纳入督导督办事项。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分为已整改、正在整改。已整改,是指对应整改的问题采取了整改措施,整改效果符合整改要求的;正在整改,是指对应整改的问题虽采取了整改措施,但不符合整改要求,未达到预期整改效果。
第十条 下列情形,经审查核实综合评审,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已整改:
(一)应整改的问题金额、数量或事项已进行纠正,基本落实到位的;
(二)整改责任单位已完成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整改责任,或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合法合规,达到整改预期效果的;
(三)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中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杜绝隐患的;
(四)因整改责任单位职责、手段所限,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受理的;
(五)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除采取措施纠正或妥善处置外,还举一反三,制定完善长效机制的;
(六)对相关人员已追究责任的;
(七)其他落实审计要求达到整改效果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正在整改:
(一)应整改的问题金额或数量,仅少部分纠正或未落实到位的;
(二)审计整改事项涉及多项内容,大部分内容未落实到位的;
(三)审计整改措施已实施,但未达到审计整改工作要求或整改预期效果的;
(四)已制定整改方案计划、措施,但未实际实施的;
(五)其他未达到整改要求或预期效果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整改环境发生变化确实无法整改或对整改结果认定有争议的问题,由审计执行科提请召开业务会,根据业务会审定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执行科定期对各业务科室审计整改监督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和考核,检查内容包括督导工作组织安排、实施程序、质量效果及整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考核结果纳入科室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审计执行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