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司法局“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推进新形势下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准确把握“五公开”范围
(一)决策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二)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三)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服务公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让群众不跑冤枉路,办事更明白、更舒心。组织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通过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五)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二、进一步规范“五公开”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的种类及处理情况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拟制公文时,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公开属性,并将公开属性标注在发文处理笺,办公室印发文件须将公开属性标注在发文登记本和印发文件版记处。对标注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属性的,要依法依规书面说明理由。相关理由种类,以条目列举方式标注在发文处理笺和发文登记本上。公文标注公开属性后,应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公文的公开问题:
1.标注主动公开的,公文制作完成时,由局办公室通过海口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标注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制作完成时不向社会主动公开,若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处理。
3.标注不予公开的,公文制作完成时不向社会公开,但需要部分公开的,删除不予公开的有关内容后仍可以向社会公开。
(二)将公开属性标注工作落实到公文报批程序
各单位、各部门请求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文件,公文报批时应一并提出拟制发公文的公开属性,对提出标注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一并附上相关书面理由。
(三)尽量扩大主动公开范围
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主动公开范围: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未涉及上述内容的,但属于本单位履行外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公众权利、义务有影响的,应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能公开、尽公开。
(四)总体把握不予公开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不予公开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八类:一是危及国防、外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事项的信息;二是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利益的信息;三是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四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五是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包括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各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信息;六是不成熟的过程性信息;七是与行政机关履行外部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纯属内部事务的信息;八是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稳妥判断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最新精神,归入依申请公开的种类较少,一般都涉及与个体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涉及个别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二是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三是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六)准确把握标注的公开属性及理由
各单位、各部门标注公开属性时,可根据本文第二大点的第(三)、(四)、(五)点来把握公文标注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对尽量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可采用排除法,排除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所列举种类后,其他信息基本可以主动公开。对标注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公文,相关理由可参考本文所列举类别进行标注,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标注、说明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
三、推进“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一)落实会议公开的具体程序
各单位、各部门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等)等,或以本单位名义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涉及重大民生事项、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相关会议,须在办会处理笺中体现三个要素:一是会议要不要公开;二是通过什么形式公开;三是是否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会议。
提交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议的相关议题,会议召开之前已征求意见的,应在会议方案中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征集情况汇总报会议审定。
(二)主动公开会议的公开方式和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会议可采取会议结束后,及时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公开。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会议还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不公开的会议应书面说明理由,理由应合法、合规。不公开会议的理由可参考本文第二大点的第(四)、(五)点来把握,也可采用排除法来准确把握。
(三)邀请相关方参会的范围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尤其应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涉会人员参加。
四、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公文、会议公开内容
我局每年要按照政务公开的新要求,对不予公开的公文、会议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公文、会议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但未公开的公文、会议,应当公开或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公开前应严格落实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