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及时总结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处室按照各自职能配合执行。
第四条 次年1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将开展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情况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