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构建阳光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本单位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社会舆论;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本单位事业建设和发展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新闻发布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权威性。办公室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单位发展规划、主要工作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 本单位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 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题,一般不予发布,特定情况下必须发布的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