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海口市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管理,规范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组织对拟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级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和审查行为。
第三条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财政评审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评审业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评审方式、范围、内容
第六条财政评审方式包括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市级项目应进行财政评审。
(一)预算评审。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未开工(未招标)建设类(管线迁改除外)、修缮和维护类、信息化运维和建设更新类项目,原则上应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并分阶段逐步实施。
(二)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根据我市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除纯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外,其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要办理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三)财政部门认为需评审的其他项目。第八条评审主体按照规模标准进行划分。
(一)预算评审。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属于预算评审范围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并批复,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办理。信息化运维和建设更新类项目、特大型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科工信等部门联合评审。
(二)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属于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范围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并批复。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
如遇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调整时,与之相对应的评审主体和内容随之同步调整。
第九条财政评审主要内容:
(一)预算评审。包括预算内容的完整性、工程量以及计价
依据使用的合理性和费用计取的准确性;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规模与总概算批复或者资金申报的符合性;市场询价材料、设备价格的合理性;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二)工程结算评审。包括工程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工程量、工程计价和费用评审;工程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与资金申报的符合性;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规性;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和履行等的合法性;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包括竣工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项目财政性资金支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情况;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财政评审按照下列依据实施: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三)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概算批复、招投标
文件、合同、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管理及验收资料、财务账簿和凭证等。
第三章评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财政评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评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
应纳入评审范围及规模标准的项目进行汇总。对属于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报送评审资料。财政部门确定评审项目后,选择财政评审机构负责项目评审论证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评审。财政评审机构审核评审资料时,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对项目进行踏勘、取证、计量、分析、核查,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并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意见经各方确认后,财政评审机构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执行。
财政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增减情况、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建议意见等内容。财政评审结果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向原批复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后,再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四)资料归档。财政评审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评审档案。
第十二条财政评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预算评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概算需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等与送审内容相关的必备前期工作已经
完成;工程预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预算评审资料完备,符合评审要求。
(二)工程结算评审。合同全部内容或者阶段性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工程结算资料完备,符合评审要求。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竣工决算资料完备,符合评审要求。
不满足评审条件,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送审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财政评审资料主要包括:
(一)预算评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的总体情况;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维修改造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设计施工图、施工图预算书、工程勘察报告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招投标资料、合同、施工日志、工程联系单、签证、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结算书、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财政评审机构应当公开送审资料清单,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不符合送审条件的,退回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期补正。逾期未补充送审资料,导致评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财政评审机构退审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评审时间安排。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项目申请财政资金或招投标前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预算评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时限是指送审资料、程序合法完整齐全,财政部门自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起反馈评审意见的可控时长。财政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预算评审时限:送审金额1亿元以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1亿元-3亿元以下不超过8个工作日;3亿元及以上原则上不超过12个工作日。
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限:送审金额2000万元以下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超过30个工作日;1亿元及以上原则上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评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评审范围应进行财政评审而不送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或支付项目资金。国家、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报告,是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拨付项目资金、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项目绩效评价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财政评审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评审结果,按照评审结果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整改落实结果进行核实。
第五章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财政评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评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批复财政评审报告,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制定财政评审基本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政策;协调在评审工作中财政评审机构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财政评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财政评审工作。负责制定财政评审工作制度;组织专业人员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项目主体责任,负责财政评审的相关工作。审核项目申报的必要性、可行性;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评审机构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供评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编报预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严格执行评审结果并落实整改;负责对财政部门评审范围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各主管部门(单位),
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财政评审项目的监督工作。财政评审机构在履行财政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财政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市级项目是指拟纳入市级财政部门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看,包含拟从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年中追加预算、使用地债资金、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使用其他市级资金的项目。从项目类别看,包含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立项为市级)、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但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该项目的行业主管单位。其中,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由市级发改部门根据项目性质进行确定。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
特大型项目是指预算评审送审金额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业主,即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超过”“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财政评审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口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