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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817861-2/2022-17324 分类: 部门文件;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18日
    名  称: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海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海财债[2020]957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海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财债[2020]957号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海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2020〕5号)要求,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落实<海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财政局

      2020年3月9日

    落实《海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一、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方面

      (一)2020年1月份至6月份对我市小微企业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实际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1.申请主体

      对我市小微企业累计实际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2)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公司章程复印件(原件查验)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审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6)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7)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8)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清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清缴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9)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10)申请材料须提交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3.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市金融办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到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再拨给企业。市金融办每月组织一次认定工作,奖励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个月受理申请。

      (二)2020年1月份至6月份对到“新三板”、海南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小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

      1.申请主体

      到“新三板”、海南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小微企业。

      2.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2)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公司章程复印件(原件查验)

      (5)股权交易所同意挂牌函复印件(原件查验)

      (6)挂牌证书复印件(原件查验)

      (7)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清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清缴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8)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9)申请材料须提交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3.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市金融办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到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再拨给企业。市金融办每月组织一次认定工作,奖励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个月受理申请。

      (三)2020年1月份至6月份对小微企业通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以及其它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期融资额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1.申请主体

      通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以及其它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进行融资的小微企业

      2.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2)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公司章程复印件(原件查验)

      (5)债务融资审批文件(原件查验)

      (6)债务融资验资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7)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8)申请材料须提交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3.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市金融办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到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再拨给企业。市金融办每月组织一次认定工作,奖励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个月受理申请。

      二、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成本方面

      (一)防疫期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企业贴息方面。

      对在海口市注册的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获得中央和省级共80%贴息后,市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20%再给予贴息;在海口市注册的对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获得省级财政贴息后可再由市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20%给予贴息。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单笔贷款的市级财政贴息,贴息资金不超过60万元。

      1.申请主体

      在海口市注册的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和在海口市注册的列入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

      2.申请材料

      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合同、中央及省级贴息的证明材料如贴息资金下达的文件和贴息资金银行收款凭证等。

      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省级贴息的证明材料如贴息资金下达的文件和贴息资金银行收款凭证等。

      3.申请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凭借2020年1月起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和(中央)省级贴息的证明材料如贴息资金下达的文件和贴息资金银行收款凭证,向市科工信部门申请市级财政贴息,市科工信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季度汇总本市贴息申请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及时将下达的贴息资金拨付给市科工信部门,市科工信部门再下达给贴息企业。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农民小额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对我市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农民小额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均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仍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1.申请主体

      我市已发放的农民小额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中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借款企业。

      1.申请材料

      (1)延期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2.申请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和借款企业可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向经办银行书面提出展期还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初审通过的报市金融办和市人社部门复核,复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展期利率按原贷款合同利率执行。农民小贷贷款贴息由财政部门根据原贴息按季度进行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原贴息季度进行贴息。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根据原来贴息标准进行贴息。

      (三)政保贷方面

      我市将扩大政保贷覆盖范围,增设合作金融机构和网点,适当增加“政府风险补偿金”注入,同时对疫情期间(2020年1月至6月)通过政保贷平台融资的小微企业,不论星级评定,市财政全部给予贷款利息的20%的贴息。

      1.申请主体

      2020年1月份到6月份通过政保贷平台在合作银行融资的小微企业。

      2.申请材料

      经政保贷平台贷款成功的企业贴息情况(盖章)

      3.申请程序

      由市财政局公布合作银行目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融资申请。成功通过政保贷平台融资的小微企业可向合作银行提出贴息申请。各合作银行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贴息进行计算,汇总盖章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贴息资金后拨付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将资金返还至企业。

      三、其他事项

      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财政贴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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