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省直预算单位,各省属国有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
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海南特色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推动我省绿色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绿色产品库,库内产品实行节能和环境标志“双强制”采购
综合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手段,依托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立绿色产品库。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在网上商城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办公电器、办公用纸、办公耗材等部分产品,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含二级能效指标)的基础上,实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入库产品详见附表)。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和市场成熟程度不断丰富绿色产品库。
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强制采购国产清洁能源汽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购置经费,统一组织实施本级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和配置,除特殊情况外,在购置公务用车时应100%选用国产清洁能源汽车。
三、在货物类项目采购中推行绿色产品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2020年1月1日起,对于含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可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也可在评审时给予不超过5分的评审总分值加分或2%-8%的价格折扣。具体加分分值或折扣比例由预算单位根据绿色产品在采购项目中的重要性、所占比重或科技含量等因素确定。根据海南省绿色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持续扩大绿色产品标准范围。
四、服务类采购以绿色印刷服务为试点,优先采购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印刷服务
2020年1月1日起,省级预算单位应优先采购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印刷服务,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印刷服务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优先采购评审标准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执行。根据政策实施成效择机在省级预算单位强制采购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印刷服务,并推广至市县预算单位实施。
五、加大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中的使用
2020年1月1日起,凡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购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 2537-2014)》技术要求和符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国家标准的产品。优先采购评审标准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执行。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和市场成熟程度推行高污染、高排放的涂料产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六、延伸采购合同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2020年1月1日起,预算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对包装材料、运输环节等提出具体要求,对于采购产品的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海南禁塑制品名录要求,优先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油墨印刷标识和全生物降解塑料,对于采购产品的运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并在采购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或制裁措施,加强供应商履约约束。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和市场成熟程度逐步过渡为强制性要求。
七、依法限制环保类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20年1月1日起,对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有环保类行政处罚记录的,预算单位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采购文件规定的《环保类行政处罚记录声明函》。
八、推广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调整优化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
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统一发布的绿色产品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科学合理;推动国家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在海南的实施,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的绿色产品标识、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组织开展好绿色产品认证工作。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完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
九、强化预算单位主体责任,评价政策实施效果
各级预算单位应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综合考虑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绿色产品因素,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环节切实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确保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省财政厅组织对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十、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海南省国有企业负责实施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的采购政策,力求项目采购结果符合绿色标准。非政府采购项目无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