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机制,规范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活动管理,严格控制损害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目录。
第二条 本目录所称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划定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三条 本目录适用于本省省级、市县级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建设项目准入管理。
编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时,对不符合本目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林地占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且无法避让的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等应经过科学论证,严格审查。
第四条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分区管控、严格准入、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陆域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海岸带生态敏感区4个功能区。陆域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洪调蓄、旅游功能保护、海岸带生态敏感、其他等7个功能区。
第六条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对Ⅰ类、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总体管控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已建、在建和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实施退出、改造、调整或产业转型升级时,应当依据本目录分区分类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不同生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和生态特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分类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各功能区的保护与开发建设准入目录,按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分区实行“一区一策”的分类管理。
第八条 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域生态保护要求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等,本目录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和更新。
第九条 本目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