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10·29”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29日上午09时20分许,海口市琼山区海南· 卓扬中华城项目在建工地2#塔吊在拆卸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济损失1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琼山区政府迅速向海口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按要求积极做好人员救治及遇难者的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坚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事故项目名称为海南·卓扬中华城,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办海口市红城湖片区棚户区C12-1地块,工程建设为两栋地上5层(局部2层、4层)、地下1层建筑,总用地面积11731.71m2,总建筑面积为26293.17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8445.57m2(1#地上建筑面积8587.05m2,2#地上建筑面积9858.52m2),地下建筑面积7847.60m2,建筑高度不超过30米。目前该项目工地主体结构工程已完工,剩下外墙抹灰、幕墙、装修等工程。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海南·卓扬中华城项目工地因工程进展到了塔吊拆除环节,需对塔吊(自编号2#)进行拆卸工作。2022年10月21日,海南禹润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夏艳娇代表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向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网申报塔吊拆卸业务。区质监站安全监督员劳振霞在该网审核后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以通过并电话告知夏艳娇。
2022年10月27日,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塔吊所有权方)高占军在未经法定审批及未请示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情况下,联系王维华(海口隽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塔吊租赁、销售业务员)让其安排工人拆卸塔吊作业。王维华电话联系临时塔吊安拆工王波商定海南·卓扬中华城工地拆卸塔吊工作。随后王波联系同是临时塔吊安拆工的杨佳,杨佳又联系临时塔吊安拆工郑金海(死者)。
2022年10月28日,王维华电话联系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王刚约定10月29日上午安排三名临时塔吊安拆工到海南·卓扬中华城项目工地拆卸塔吊(三名临时塔吊安拆工具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自带拆卸工具)。
2022年10月29日上午7时40分左右,杨佳、王波、郑金海(死者)3人到达海南·卓扬中华城项目工地,见用于运输物料的大门敞开便直接进入。海南·卓扬中华城项目经理郝翠波、项目专监苗永君、安全员赵耀及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王刚均未在场。8时左右,3人做好拆卸前线源对接、试验塔式起重机正常工作后违规私自登塔作业,杨佳负责操作塔吊机(不具备塔吊操作驾驶证),王波、郑金海负责拆卸螺栓。8时40分左右,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王刚见3人正在进行拆卸作业,但未核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作业期间,因第10节塔吊螺栓拆卸需跨另一面作业(约28米高),临时塔吊安拆工郑金海在跨行过程中失足未踩稳不慎从塔吊坠落地面。
事故发生后,王波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随后派出所民警以及法医等人员到达现场,经法医鉴定,确认郑金海死亡。
(三)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施工单位: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683379725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9年04月20日;营业期限:2009年04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企业地址: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劳动培训中心办公楼201室;营业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化工石油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工程道路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监理单位: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764577141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6日;营业期限:2008年05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伟峰国际商务广场602室;营业范围:各级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及附属通讯工程的全程监理、技术咨询(凭资质证书经营),招投标代理,各类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及业务咨询,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劳务公司: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A920B98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21年09月10日;营业期限:2021年09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文坛路2号海工商学院教工3栋1楼,营业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四)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郝翠波:女,61岁,身份证号:2201xxxxxxxxxx0426,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2、苗永君:男,65岁,身份证号:2201xxxxxxxxxx2234,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受理临时代理总监和项目专监。
3、赵耀:女,36岁,身份证号:2201xxxxxxxxxx3244,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安全员,具有安全员证。
4、高占军:男,62岁,身份证号:2201xxxxxxxxxx5519,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5、王刚:男,45岁,身份证号:2301xxxxxxxxxx5331,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公司)安全员,未取得安全员资格证。
(五)政府监管情况
海南·卓扬中华城项目施工单位提交塔吊拆卸申请因不符合规定,不予以通过。作为该项目的监督员陈元川(琼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知晓审核情况和塔吊需拆卸等事宜,但其主动作为不够,未能及时到项目工地指导安全管理工作,以致于后续事故发生。
二 、应急处置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基本信息:郑金海(塔吊拆卸工人),男,29岁,身份证号:5002xxxxxxxxxx8237,户籍地址:重庆市梁平县铁门乡新龙村2组43号。
(一)应急处置情况。2022年10月29日上午10:00,海口市琼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应急局值班室来电反映: 大英山西四路八一小区旁边卓扬中华城工地有人员从二十多米的塔吊掉落到地面,需要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报送区委、区政府,并组织相关单位奔赴现场。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及区委区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和市、区质监站及属地国兴街道等部门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死者尸体当日上午己送往海南省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太平间。
(二)事故善后情况。为查清事故原因,理清事故责任,琼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琼山区政府于10月29日迅速成立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10·2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第一时间对事故相关人员开展问询笔录及取证。同时,国兴街道成立专项组优先做好亡者家属安抚工作,目前已协商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分批次支付赔偿金112万元。11月7日,家属已收到赔偿金第一笔款20万元,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
三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塔吊拆卸工人郑金海(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违规私自登塔作业,未能正确辨识高处作业安全风险,未能正确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按高处作业相关规定规范系挂安全带,违规操作从高处坠落身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规从事塔吊拆卸生产经营活动;未给现场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核查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把塔吊拆卸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在进行危险作业时项目经理郝翠波、安全员赵耀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危险作业开展时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项目专监苗永君未履行现场安全监督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认定,海口市琼山区海南.卓扬中华城项目施工工地“10·2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规从事塔吊拆卸生产经营活动;未给现场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给予处罚。
2、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核查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把塔吊拆卸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在进行危险作业的时候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给予处罚。
3、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危险作业的时候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责任个人的处理建议
1、郑金海(死者):塔吊拆卸工人郑金海(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正确辨识高处作业安全风险,未能正确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按高处作业相关规定规范系挂安全带,违反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2.0.15条的规定,导致从高处坠落,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高占军: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安排不具备安全员资格的人员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款“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建议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处罚。
3、王刚: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取得安全员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建议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给予处罚。
4、郝翠波: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作为该事故项目安全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议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给予处罚。
5、苗永君: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专监),作为受理临时代理总监和项目专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建议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给予处罚。
6、赵耀: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版)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对此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版) 第九十六条规定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对其处以罚款。
7、陈元川:琼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作为该项目的安全监督员,对该项目主动监管不到位,巡查不到位,建议由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五、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各单位应深刻汲取海口市琼山区海南.卓扬中华城项目施工工地“10·2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紧盯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为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琼山区住建局责令事故相关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合同审核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落实落细落到位。
2.海口市琼山区住建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推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百日攻坚行动有序实施,全方位、全覆盖对建筑工地开展安全检查治理,切实推动建筑工地安全管理、作业现场、标准化运行再提升织密安全监管网,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国兴街道办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全面开展辖区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事故教训为鉴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细落实,严防类似事故再发生。
3.海口市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充分发挥执法的惩戒和震慑作用,持续开展项目工地专项执法检查,严格依法实施处罚,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落地见效。
4.琼山区政府以事故教训为抓手,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整治行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监管职责,突出施工安全、道路安全、冬春防火等领域的攻坚整治工作,以细化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深化安全宣传警示教育、量化“三张清单”制定跟踪、优化“三色”分级管控运用、强化“派单督办+媒体曝光”等措施推动安全生产百日行动整治成效,切实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之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