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琼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海口市琼山区政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 海口市琼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海口市琼山区政府服务中心负责对行政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行政服务规定的当事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中心必须根据区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各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时限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都应通过适当方式向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制定政务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批职责,落实审批责任。
第七条 对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应制定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第八条 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政务服务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行政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如实答复,并说明理由,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第十条 建立政务服务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人、责任股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第十一条 实行审监分离,由监督机构及人员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中心受理群众对审批部门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
(三)具备条件而拒不纳入集中办公或未实行窗口式服务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会办、前置事项的;
(五)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的。
(六)对社会公众、服务对象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