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设有意见箱、意见簿、投诉电话,由办公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及进驻单位有关政务服务方面的各类投诉;
第二条 投诉人可采用口头、书面、电话或登陆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 ,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派驻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方面或违规违纪的行为,以及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均可投诉;
第三条 办公室接到投诉后,要认真做好投诉事项的登记备案,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
第四条 办公室要及时会同区监察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投诉窗口的工作人员对投诉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办公室要随时跟踪了解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将调查和处理意见报告局、中心领导,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琼山区政务服务责任及其追究办法》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提请有关部门确认立案,同时在作出处理意见后的一周内反馈给投诉人;
第六条 办公室对一般投诉,要即时处理,现场给予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在当日或次日给予答复;对比较复杂的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需要协调处理的投诉,要尽快和有关进驻部门进行协调,在一至二周内做出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 办公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诉人进行回访,征询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做到客观、公正,向投诉人解答有关问题和解释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耐心细致,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