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琼退役军人发〔2023〕5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二、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三、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四、各区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资金由中央财政、省、市、区财政共同分担。
五、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67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共补助3780元。
六、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5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共补助4030元。
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和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5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共补助4030元。
八、对1974年1月1日至31日驻守在西沙群岛,撤离西沙群岛后回乡务农的部分“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分担,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5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共补助4030元。
九、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对以上不同时期入党的老党员,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650元、5105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825元、2552.5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共同补助2825元、2552.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共补助150元。
十、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所涉及我市财政资金安排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
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
期抚恤金,在乡退役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
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
补助标准表
3.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涉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部分“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分级负担情况
5.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
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24410 |
因公 |
118250 |
|
因病 |
112250 |
|
二级 |
因战 |
112590 |
因公 |
104700 |
|
因病 |
98900 |
|
三级 |
因战 |
98780 |
因公 |
91130 |
|
因病 |
83760 |
|
四级 |
因战 |
80970 |
因公 |
71740 |
|
因病 |
64700 |
|
五级 |
因战 |
63240 |
因公 |
54270 |
|
因病 |
49470 |
|
六级 |
因战 |
49400 |
因公 |
45890 |
|
因病 |
38040 |
|
七级 |
因战 |
36870 |
因公 |
32380 |
|
八级 |
因战 |
23280 |
因公 |
20910 |
|
九级 |
因战 |
19330 |
因公 |
15240 |
|
十级 |
因战 |
13580 |
因公 |
11390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 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39490 |
33290 |
30740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86260 |
86260 |
38920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 |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 |
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 |
23836 |
23300 |
23170 |
附件3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部分“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参战参试及涉核军队退役人员 |
部分“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 |
9450 |
10080 |
10080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60周岁烈士子女 |
服役1年,按每人每年688元发;服役2年,按每人每年1376元发,以此类推。 |
8280 |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
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 |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 |
未享受优抚待遇的 |
11300 |
10210 |
已享受优抚待遇的 |
600 |
600 |
附件5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分级负担情况
一、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的对象是: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金。
二、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的对象是:
(一)对象类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涉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二)资金分担的比例(地方财政分担部分):1.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全额负担;3.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分担。
三、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的对象是:1974年1月1日至31日驻守在西沙群岛,撤离西沙群岛后回乡务农的部分“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分担。
以上对象补助金具体分级负担情况如下:
类别、项目 |
入伍、入党 时期 |
补助金标准(元/人.年) |
其中:分担情况(元/人.年) |
|||
中央财政 |
省财政 |
市、区财政 |
||||
在乡复员军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
23836 |
22862 |
584.4 |
389.6 |
|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
23300 |
22502 |
478.8 |
319.2 |
||
建国后入伍 |
23170 |
22502 |
400.8 |
267.2 |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
9450 |
5670 |
|
3780 |
|
参战参核试及涉核(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
|
10080 |
6050 |
|
4030 |
|
部分“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 |
|
10080 |
|
6050 |
4030 |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未享受优抚待遇的 |
抗战期间入党 |
11300 |
5650 |
2825 |
2825 |
解放战争期间入党 |
10210 |
5105 |
2552.5 |
2552.5 |
||
已享受优抚待遇的 |
抗战期间入党 |
600 |
300 |
150 |
150 |
|
解放战争期间入党 |
600 |
300 |
150 |
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