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 引 号: 69316743-5-26/2021-09003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琼山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1-04
名  称: 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文日期: 2021-01-04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确认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办公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部门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法对各办公室、环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码浏览
    相关稿件

主办: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联系电话:0898-65884012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70001
琼ICP备19003581号-1 琼公网安备46010702000115号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