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海口市琼山区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局信息公开工作。局行政办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各办公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行政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名称、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内部办公室、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干部考核任免公示;人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局机关工作动态;
(五)业务管理;
(六)费用征收;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 琼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六)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各办公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局业务办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行政办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提供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由局行政办统一受理,呈局领导批办,并分送相关办公室办理。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局各办公室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可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局各办公室在草拟公文时,应注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局各办公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局行政办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办公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行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