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部门、各司法所、法援中心:
《中共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局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局党组
2021年2月9日
中共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局党组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局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领导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从严管党治党,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组领导坚强有力;
(四)坚持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司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司法局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局党组按照《中共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开展议事决策。
第七条 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区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推动加强司法行政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局党组应当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司法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局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局党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及党内各项规定,支持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组织局党组活动。
局党组成员根据局党组决定,按照局党组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成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建立健全局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区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应迅速向党组报告。
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局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局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因人事变动、机构调整等原因,产生党组成员变更的,或者有重大职责职能变更的,需在接到上级相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整党组成员分工。
第十四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局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组决定精神。
局党组成员因公、因私离省外出以及重要个人事项应当向局党组或者局党组书记报告。
第四章 自身建设
第十五条 全面加强党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党组成员必须对党忠诚,严格遵守党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性修养与党性锻炼。
第十六条 坚持和健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制定年度学习计划,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等形式,定期组织学习,突出学习重点,提高学习实效。
第十七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应在会前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做好发言准备;会上认真查摆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党组成员必须以一名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区委巡察和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局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