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鹏,男,身份证号:4600041971XXXXXXXXX,住址:海口市琼山甲子镇民昌村委会坡毛村
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伟明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某鹏农房报建的情况说明》及不履行报建批职责不服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延期审理)。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某鹏农房报建的情况说明》,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报建审批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住房困难,于2021年1月18日按照被申请人要求提交建房申请,流程合法,公示期间并无异议,直至同年6月中旬还未审核通过。2021年7月30对申请人下达《琼山区甲子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初查通知书》和《琼山区甲子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下达通知时未通知申请人查收。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复《关于何某鹏农房报建的情况说明》并退回申请审批档案,意为终止审批。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已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建房申请、履行报建审批职责,保障申请人居住权。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某鹏报建的情况说明》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规定。邻居何某生认为申请人建设宅基地占用到其用地,对此产生异议。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限、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做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案涉地块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因何某生对申请人报建的宅基地有异议,双方对案涉地块存在争议纠纷,双方共同指界无法达成一致。依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解答》第十五项“如何化解农村宅基地纠纷”涉及到争议地不予报建的要求,国土部门未批准申请人的报建申请。被申请人出具《关于何某鹏农房报建的情况说明》并不是终止审批,而是暂停审批流程,直至案涉土地不在存有争议。二、被申请人2021年7月30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将《琼山区甲子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初查通知书》和《琼山区甲子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至现场,因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属不在现场,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将相关通知依法留置送达。三、《关于何某鹏农房报建的情况说明》中提及异议暂停审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异议,被申请人牵头司法所、农业中心、村委会等部门已就此问题进行人民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失败,已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民昌村委会坡毛村村民,因住房困难,2021年1月8日申请人提交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2021年1月10日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民昌村委会坡毛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9日,坡毛村民小组对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信息进行了公示。2021年1月20日,坡毛村民小组作出同意申请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的意见,民昌村委会于同年1月23日作出同意申请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的意见。因何某生与申请人案涉宅基地产生纠纷,被申请人2022年5月24日组织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2023年5月10日,申请人针对案涉宅基地向被申请人提出权属行政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答复称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行政裁决书的权力。2023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关于何某鹏农房报建的情况说明》称因案涉宅基地存在争议,报建暂时无法审批。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民昌村委会坡毛村民小组关于何某鹏等1人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会议记录、证明书、关于何少鹏等1人申请人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信息公示、琼山区甲子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关于何某鹏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琼甲信办[2023]3号)、《关于何某鹏农房报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因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何某鹏报建的情况说明》暂停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并无不当。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个人与单位(不含农垦企事业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海南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解答》第十五项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调查处理本辖区内个人之间土地权属纠纷的权力,系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暂停对申请人的农房报建申请的原因为案涉地块存在争议,申请人也据此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称镇政府不具有行政裁决的权力显然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案涉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