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洺汽车(海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91469025MAA94J9A67,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新大洲大道517号乾坤吉祥花园一期1号楼商场303室。
委托代理人:李陈尧,身份证号:4210812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住所:海口市琼山区下坎西路90号
申请人对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3)滨江综执改字第B07号《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责令改正/整改/停止通知书》不服,于2023年9月30日向本机关邮寄复议申请书的方式(2023年10月7日签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2023)滨江综执改字第B07号《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责令改正/整改/停止通知书》属行政处罚程序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过程性、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另,申请人所列的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为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