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林松
委托代理人:谭旭
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龙塘镇人民政府
住所:海口市琼山区龙塘镇新街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3日作出的LT[2023]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