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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16/2023-15520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琼山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名  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3) 发文日期: 2023-09-25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3)

申请人:梁某昆,男,身份证号:4600041993XXXXXXX,住址: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美宋村XX号

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人民政府

住所: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三门街77号

法定代表人:陶硕   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延期审理),现案件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美宋村村民,2023年5月1日,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单号:1186926549474)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请求依法书面公开海南快乐快活旅游城建设项目征用239.65亩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款项来源、结算票据、所指向的补偿户信息、补偿户数信息及该款项的发放信息。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快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其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未作出任何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二十八条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包括海南快乐快活旅游城建设项目征用239.65亩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款项来源、结算票据、所指向的补偿户信息、补偿户数信息及该款项的发放信息,申请信息用途为调查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经被申请人详细调查,海南快乐快活旅游城项目征地单位为原琼山市土地管理局,被征收单位为原谭文镇清泉管理区美宋经济体,用地单位为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于1995年3月20日三方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书。原谭文镇2002年与原三门坡镇合并,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查询镇有关档案室,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第十七条的规定:征地工作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集体所有土地。1995年案涉项目土地征收由原琼山市土地管理负责,因此,被申请人现存档案中未能查找到该项目土地补偿款项来源、结算票据、所指向的补偿户信息、补偿户数信息及该款项的发放信息,建议申请人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找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年5月1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海南快乐快活旅游城建设项目征用239.65亩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款项来源、结算票据、所指向的补偿户信息、补偿数信息及该款项的发放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关于梁昌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答复意见书》,回复申请人称海南快乐快活旅游城项目征地单位为原琼山市土地管理局,被征地单位为原谭文镇清泉管区美宋经济体,用地单位为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于1995年3月20日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原谭文镇 2002 年与原三门坡镇合并,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内容查询三门坡镇档案室及琼山区档案馆,均未查找到该项目土地补偿款项来源、结算票据、所指向的补偿户信息、补偿户数信息及该款项的发放信息等材料。被申请人认为1995年该土地征收项目由原琼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由于2002年10月海口、琼山行政区划调整,原琼山市所做行政决定均由合并后的海口市承接,相关材料一并转交海口市保管,建议向海口市资规部门申请公开。

另查明,2021年12月海口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了海南快乐快活旅游城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协议书等材料。

以上事实有EMS特快专递寄收物流信息、三门坡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海府行复决﹝2022﹞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无法提供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属于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2022年原琼山市并入海口市,撤销原琼山市,海口市分为四个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的征收项目批准单位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原琼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海南快乐快活旅游城项目的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不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不是决定原琼山市和海口市行政规划调整的部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说明。申请人要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答复及送达申请人的请求,现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主动履行,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依法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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