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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16/2023-15093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琼山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名  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琼山府复决字〔2022〕1号 发文日期: 2022-05-13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行政复议决定书琼山府复决字〔2022〕1号

申请人:张××,男,××月出生,住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新街

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海口市琼山区文庄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育胜   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琼山人社信[2022]1号《海口市琼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事项处理决定书》,准予申请人关于晋升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岗位的请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的琼山人社信[2022]1号《海口市琼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事项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任大坡镇中心小学校长,因工作失误犯错后,2016年7月被免职,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职务待遇处分,职称从中级八档降为初级(十一级),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2017年1月调入甲子镇中心小学工作至今。2018、2019、2020、2021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几年来,申请人悔过自新,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已界退休年龄。申请人于2021年9月向学校书面申请,要求正常晋升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认为:申请人在乡村累计40年,依照《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9月7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及实际情况作了分析,同意拟聘申请人担任学校一级教师,并书面请示教育局,区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作出支持意见“情况属实”,再转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海府办[2017]151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口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第四条第(六)款第三项的规定截至2015年12月,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已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已评未聘”教师可在全省全面推行职称制度改革时一次性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这个文件精神是指已评职称级别,但因为没有岗位指标而未被聘用的教师,但申请人根本不是这种情况,不能用该文件来判断申请人是否晋升聘用。《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9月7日)》第二条第(三)款第13项明确规定“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25年,已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教资格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直接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是海口市政府颁发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是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标准不一时,应以上级文件为准。根据“可直接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规定,申请人完全符合正常晋升条件。

我党对犯错误的同志历来都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和态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适用条例》第58条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按规定执行,重新提职或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处分影响期为二年,申请人受处分已六年多,仅要求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而后退休并不为过。

申请人已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41年,且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主管行政部门应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使用条例》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客观对待,同意申请人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对琼山人社信[2022]1号《海口市琼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事项处理决定书》中引用《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第四条第六款第三项规定:“截至2015年12月,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已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已评未聘’教师,可在全省全面推行职称制度改革时一次性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其依据《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9月7日)》第二条第三款第13项规定:“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已取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应聘任其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申请人提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为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发布的文件,《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9月7日)》为海南省委省政府2018年发布的文件。无论从级别还是时间节点,都应以《意见》为主,聘任其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被申请人认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9月7日)》只是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截至2015年12月”的执行时间进行了延伸和重新规定,在对享有政策对象的界定上保持不变,适用人群仍然是“已评未聘”教师。申请人在2016年之前已被聘为中级职称,不属于“已评未聘”教师教师。因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存在适用政策不当的情况。

申请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使用条例》第58条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重新提职或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提出在聘用事项上应按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客观公正对待,聘任其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被申请人认为:在岗位聘用方面,必须以政策条例为准,无论是否受过处分,都应在政策规定框架之内实行,申请人申请聘任其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符合文件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琼山人社信[2022]1号《海口市琼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事项处理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任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中心小学校长,因工作上犯错误,2016年7月受到被免职,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职务待遇的处分,职称从中级降为初级(十一级)。2017年1月调入甲子镇中心小学工作至今。2021年9月,申请人向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中心小学申请聘任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中心小学依据《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9月7日)》“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已取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规定,认为申请人符合晋升条件,于2021年9月24日向海口市琼山区教育局及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拟聘任××同志单位甲子镇中心小学一级教师的请示》,海口市琼山区教育局2021年10月20日作出“情况属实”的意见。2021年12月27日,申请人通过信访平台反映被申请人对其聘任的事项久拖不办,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琼山人社信[2022]1号《海口市琼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事项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及《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9月7日)》中规定的“已评未聘”条件,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聘任其为中级职称的申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海府办[2017]151号)规定:“截至2015年12月,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已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已评未聘’教师,可在全省全面推行职称制度改革时一次性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9月7日)》规定:“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已取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直接聘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满足两个条件:1.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2.已取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已评未聘”的教师。申请人在乡村学校任教近40年,符合第1个条件;申请人原本具有中级职称,2016年因工作上犯错误被降为初级,虽至今仍在乡村学校任教,但不符合“已取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评未聘’”的条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聘任为中级职称(一级教师)的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未违反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琼山人社信[2022]1号《海口市琼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事项处理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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