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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16/2023-09397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琼山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名  称: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号(2023) 发文日期: 2023-04-14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号(2023)

申请人:许××,女,汉族,身份证号:460102×××,住址: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2号琼山林业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庄××,男,汉族,身份证号:460021××

被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宗波

住所: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40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琼山城管信﹝2023﹞9号《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关于许慧珍信访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拆除位于凤翔路与振发路交叉口南侧名为凤翔小区(凤翔小居)违法建筑的职责。经审查,琼山城管信﹝2023﹞9号《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关于许慧珍信访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是针对申请人反映凤翔小区(居)违法建筑信访事项的信访回复,具体介绍了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协调及执法情况、诉讼情况等,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关于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拆除凤翔小区(居)职责的复议申请,2021年申请人已就同一请求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受理并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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