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海口市琼山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 琼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qsqzf.haikou.gov.cn/)“政务公开”栏目内查阅。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 区农业农村局及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公文主动公开发布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公文(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二)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公文;
(四)机构设置、职能变动、人事任免、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公文。
二、 区农业农村局及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公文不主动公开发布的范围
(一)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公文;
(四)区农业农村局制发的请示、报告、意见(上行、平行文)和批复、商(复)函、抄告类公文;
(五)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有关人事、财务(经费)、机关行政管理等事项的公文;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
根据上述规定,区农业农村局制发的标有秘密等级等类别的公文,以及各类会议纪要原则上不主动公开。
三、 区农业农村局公文主动公开发布的程序
(一)区农业农村局主办科室在拟制公文时,科室负责人应在发文拟稿单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二)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核稿时,如不同意主办科(室)提出的公开意见,可以更改并注明理由。
(三)区农业农村局主办科室分管局领导审核时,如不同意主办科(室)、办公室提出的公开意见,可以更改并注明理由。
(四)区农业农村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签发公文时,如不同意以上公开意见,可以进行更改并注明理由。
(五)公文印发后,由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主动公开的区农业农村局公文加载到区政府门户网站;由办公室酌情会同各大媒体,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方式公开。
(六)除上述公文外,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科室对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应在信息生成后3天内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统一对外公开。
区农业农村局各科室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区政府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杜绝政府信息该公开而不按时公开、不应公开而公开等问题的发生。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需现场书面提出申请,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交复印件。申请人对所申请信息的内容及用途须描述准确。
二、受理机构。申请人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受理。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件须进行初步审查,对有效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受理机构要当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当面退还申请件。如果申请人不接受受理机构的说明,执意要求受理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三、预审处理。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根据申请件的内容(包括指定受理点转来的申请件),进行预审查,认为申请件属无效申请或非本机关公开义务的,由局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审签即可答复办结;如认为属依申请范围的,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并将申请件转送有关科室处理。
四、审查办理。有关科室应在收到申请件后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公开的,提供信息文本,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审签;如不同意公开的,要注明理由,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签。
五、办结告知。有关领导审签后,由局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提供方式提供,当面提供的,申请人应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本上签收。指定受理点转办的申请件办结后,在告知申请人的同时,书面告知指定受理点。
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有关科(室)要认真把关,妥善处理每件申请件,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出现的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问题。同时,要及时处理每件申请件,确保时效性。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