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有关民政事业发展的发展
规划和制度措施,研究提出本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
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民政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负责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配合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承担全区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综合协调、监督等工作;负责社区网格员的管理和指导全区网格化管理工作。
(五)协助做好行政区域调整、变更、勘定边界事务。
(六)负责本区婚姻登记工作。
(七)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民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八)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区
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倡导生态安葬。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
查殡葬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丧葬违法案件。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 指导实施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配合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负责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批和资金发放。
(十一)指导实施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收养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指导全区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全区社区建设工作发展规划;指导村(居)
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
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
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
设。
(十六)指导各镇(街道)民政工作。
(十七)管理国家、省、市和区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
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