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和实施本区民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负责全区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负责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
4、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5、负责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
6、负责辖区社区委员会专职成员的管理审批。
7、负责辖区民间组织的审批管理。
8、负责辖区门牌的审批管理。
9、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推动社区建设。
10、指导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主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组织全区社会捐助、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11、指导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团营级以下复员干部的接受安置和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12、指导和协调双拥工作,承担全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3、指导区老龄办工作,推进全区老年人事业的发展。
14、研究制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检查监督。
15、检查、指导各项民政事务工作。
16、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