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规范信访议事活动,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工作水平,促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持续增强班子科学组织、领导信访工作的能力,根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形式
第二条 议事的形式是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第三条 信访联席会议由镇委书记主持或委托成员主持。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成员不能到会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中心负责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有关事项的决定应及时发送至相关单位执行。
第三章 党组议事内容
第六条 根据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规定的任务和镇工作实际,主要对镇内信访工作事项及其它信访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第七条 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信访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信访部门决议、指示、命令,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研究信访工作年度计划和带有全局性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研究制订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人事任免、人员调整及奖惩措施等;研究信访重大活动的安排、大额信访工作资金的使用;研究制定信访制度建设等工作内容,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研究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织建设工作及其它重要问题。
第四章 联席会议的准备
第八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成员提出,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中心汇总后送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及会议时间,由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中心提前1至2天通知相关成员。
第九条 需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议题提请人应有书面的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议事原则
第十条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让每个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
第十一条 在决策重大信访事项的会议上,会议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其它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和决定联席会议内设职务等任免事项,一般应采取“票决”方式。如涉及议题需要回避的,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对重大信访事项,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会议领导小组形成意见,作出决定后,持少数意见的同志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联席会议在讨论研究问题过程中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人数接近,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会议成员要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向镇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在会后发表不同意见。会议的发言情况,特别是意见分歧引起争议情况,与会人员应严守党的纪律,不得外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或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会议成员个人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泄密。
第十六条 以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须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或经领导小组成员传阅同意,由镇党委书记签发。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红旗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