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2〕3号)文件精神,落实《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执行标准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2〕3号)明确规定:
(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对筹建的市级研发机构,在认定通过后按研发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事后补助,最高3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并经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根据省补助金额按照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按获批筹建与认定通过各50%兑现拨付)的补贴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补贴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贴奖励。
三、关键词诠释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在区内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平台,是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坚力量。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六章十六条,主要针对《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第三条:“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明确了项目申报的对象、条件、材料、时间以及办理流程,优化了政策落地的可操作性。
五、注意事项
因本细则主要是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2〕3号)“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为保证明年企业能顺利申报,故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