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尚未在政府网以及政务公开栏公开的各类政务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国家秘密;
(三)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公开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