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对区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评工作由教育局政(校)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评对象是机关各科室和各中小学、幼儿园。
第五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1.设立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小组;2.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任务分解落实情况;3、研究部署信息公开工作情况;4.组织指导、协调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情况;5.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发布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三)是否按时完成本机关布置的有关政(校)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专项工作;包括落实申请场所、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等情况;是否及时发布、更新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答复或落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是否按时上报政府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等。
(四)不予公开。包括确定不予公开的依据、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等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别与学校目标考核、教师绩效考核相结合。对违反各项公开制度和规定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