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各股室、各下(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局各股室、各下(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各下(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
第六条 局各股室、各下(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八)对群众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绝、阻绕、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