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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28/2013-04573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琼山区环卫局 成文日期: 2013-11-25
名  称: 海口市“门前卫生三包”管理规定 发文日期: 2013-11-25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海口市“门前卫生三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单位门前卫生管理,明确门前卫生责任,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驻本市市区、镇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卫生三包”是指包卫生、包容貌、包监督。

  ()包卫生

  1、责任单位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化收集管理。

  2、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

  3、责任单位应做到门前无垃圾污垢、无污水痰迹,无蚊蝇滋生,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4、门前无烟头、果皮、纸屑及其它废弃物。

  ()包容貌

  1、责任单位对门前乱摆卖、乱堆放、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行为进行批评监督。

  2、责任单位(沿街店铺除外)应建造密闭式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在责任区域范围内摆放不符合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影响市容环境。

  3、店铺门前车辆应停放有序,规范整齐。

  ()包监督

  责任单位应积极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履行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卫生三包”卫生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和指导工作;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责任单位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

  第六条 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与责任单位签定“门前卫生三包”责任书,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加强监督和检查。“门前卫生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卫生三包”的责任单位、责任范围、责任内容等。

  第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将“门前卫生三包”责任书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卫生三包”管理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与公安、工商、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社会特邀监督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责任单位履行“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九条 责任单位违反“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未按规定搞好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影响市容环境的,由所在区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对履行“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区、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09 7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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