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二、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对外来办事人员的办事请求,承办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对方所办事项能否办理、以及办理程序、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应具备的全部条件。
三、职能科室对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服务。职能科室要备好本职责范围内的办事指南,分发给服务对象。对方不明白的地方,工作人员要耐心解释,严禁故意刁难外来办事人员。
四、职能科室工作人员人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以减少人员中转环节,努力为外来办事人员节约开支,节省时间,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五、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的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必要时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六、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按问责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