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民事、行政和经济及刑事等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在工作中不负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工作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不履行服务承诺、服务态度差被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五)对所指定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置之不理或者未按时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因重要文件、资料等不及时整理归档或随意乱放,有泄密或丢失行为造成损失的;
(八)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存在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的问题而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对本单位或本组室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责任划分
(一)由于经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的失误出现失职的,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二)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的失误出现失职的,要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三)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出现失职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四)虽非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但对造成失职有直接影响的其他人员,也要追究责任;
四、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公开检讨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据身份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