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促进琼山区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一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函》(建办厅函〔2021〕125号)、《海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审发〔2020〕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入免批清单予以公布,属于下列范围内且不占用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及林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可以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的审批手续后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文第十四、十五、第十六条要求进行建设。
一、改造提升工程
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老旧小区微改造)、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整治、环卫基础设施整治、水利工程整治、环境工程、绿化工程整治等改造提升项目。
二、市政及其他公用配套设施
1.宣传广告、电子监控、路灯、路牌、标识牌、旗杆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2.小区或公共区域的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停车计时计费器。
3.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办理的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4.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临时占用道路资源的电缆入地、管线入地等项目。
5.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暖通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6.桥梁及堤岸的维护整修(加固)工程,非市政道路(含小区路)以及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生产便道等)。
7.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标识系统、抽水泵站、通讯塔、充电基础设施、信号塔、电线杆、电力线路塔基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水库或河道的水利水文站泵房管理用房等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
三、非经营性附属配套设施
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景观水池、休闲广场景观、雕塑和园林小品、新(改)建路缘石、栈道、铺砖、绿化、树(花)池、沙池、排水沟、宣传栏、挡土墙、戏水池、台阶、大门、电动门、道路闸门、简易保安亭以及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体育跑道、健身设施、室外球场、无基础看台等附属设施工程。
四、小区及商业配套设施
1.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设计方案在符合消防、结构安全、公共安全的小区用地红线内建设简易式电动车停车棚、垃圾收集点。
2.消防规范要求商铺、酒店等外设的简易式消防室外楼梯,项目建设须符合消防、结构安全,如涉及相关权益人利益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求执行。
3.商业广场用地红线内临时设置的户外可移动儿童娱乐设施,但须满足消防及安全使用要求。
4.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增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的工程。
5.自有用地范围内铺设用于驾驶员培训教练的硬化路面。
五、加油站、停车场配套设施
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作为生产配套的构筑物、设施、设备,但须满足消防、危化品等安全规范要求。
六、展馆配套设施
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临时性设施以及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七、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
1、已解决用地、权益问题的简易式菜篮子网点和献血点。
2、监狱等强制机构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已解决用地问题、权益问题的警犬室及附属设施。
3.临时性抢险救灾建筑物。
八、教育配套项目
在学校原址上(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无顶盖游泳池及附属设施、停车场、操场、室外球场、无顶盖看台、健身设施、简易式室外消防楼梯等。
九、公园配套设施项目
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盈利性公园配套设施。包括公园里的管理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垃圾箱、座凳、指示牌。
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蔬菜大棚、农业供排水管线、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步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配套设施。
十一、村庄配套设施
1.主城区外村委会(居)、主城区内管控村、村小组(连队)的文化体育、公厕、生活设施(合法住宅相连且占地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的一层建筑,建筑和住宅使用的用地面积合计不超过175平方米)等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乡村公共基础及生活设施。
2.行政区域内的村委会(居)、村小组(连队)运动场、舞台、文化广场、休闲场所等非房屋设施。
3.属于村庄规划范围内且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村容村貌提升项目以及农村供排水。
4.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其用地为非基本农田、耕地、一、二级生态林,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蔬菜大棚、步道(宽度不超过2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配套设施。
十二、房屋修缮改造工程
1、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变更建筑外立面、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含满足安全使用下的内部平面布局优化调整、立面翻新、私宅及农宅加固修缮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房屋产权清晰的老旧危房、自建房,在修缮不改变原有风貌、建筑面积及建筑高度的情况下,进行的房屋维修加固(含楼梯间、女儿墙(≤1.5m)、钢结构护栏)。
十三、新建项目配套设施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的基坑开挖。
2.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用地红线内的施工工棚、施工围墙、简易施工板房。
十四、本清单所列的建设项目类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以上建设行为不得违反《海口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海口市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海口市琼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片区控规以及各乡镇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城市设计、生态环保、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规范要求,若违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十五、属于本清单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涉及“不征不转”“只征不转”等用地方式应根据有关文件执行,涉及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变性等用地手续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
十六、属于本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涉及相关权益人利益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求执行。
十七、本清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