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督促街道禁毒工作各成员部门和各社区禁毒工作站严格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确保我街道禁毒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等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人是社区党支部和街道禁毒成员部门主要领导。
各社区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社区禁毒工作负总责;分管禁毒工作的社区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社区禁毒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街道其它禁毒成员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是本部门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承担禁毒工作相关责任。
第三条 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禁毒工作目标和要求,并与各社区及街道其它禁毒成员部门签订禁毒工作责任状,督促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当年执行禁毒工作责任制情况和禁毒工作考评办法对各社区及街道禁毒工作成员部门的禁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年度禁毒工作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单位。
第五条 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各社区辖区毒情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毒品问题较严重地区,实行挂牌重点整治。被上级挂牌整治期间不得参与年度先进评比。
第六条 各社区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街道党工委、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第一责任人向街道党工委、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被上级挂牌重点整治期间,社区对本地毒情不主动调查、不主动报告、不主动查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关责任:
(一)凡是被区以上查获当地吸毒人员的,对社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二)凡是被区以上查获当地贩毒案件的,对当地社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书面检讨。
(三)凡是被区以上查获当地有制毒窝点(工厂)的,社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评年度先进。
第八条 在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成员部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进行年度评议中,被确认为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不到位的成员部门的直接责任人,须向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参与评先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