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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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大项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申办 |
大项编号 |
46010700JS-FW-0006-BJ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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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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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滨江街道办事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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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对外服务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40号二楼便民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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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65907855 |
监督电话 |
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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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其他权力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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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区计生委、街道办、社区居委会 |
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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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省级 |
数量限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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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乡级 |
权限划分 |
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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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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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是□ 否☑ |
预约办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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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 在线办理链接:http://wssp.haikou.gov.cn |
物流快递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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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序号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型 (法律、法规、规章) |
条款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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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国人口发〔2007〕78号 |
规章 |
“1 特别扶助对象: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 特别扶助金标准: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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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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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奖励对象为: 1、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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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专家参与现场勘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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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其他部门配合 |
是□(列明配合部门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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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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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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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类型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法律依据 (逐项列明) |
纸质材料份数和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是否必备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是否邮寄材料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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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批服务表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国人口发〔2007〕78号 |
1份 |
内容、理由填写详细 |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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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照片 |
本人相片 |
申请人自备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国人口发〔2007〕78号 |
1份 |
如实提供 |
本人照片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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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件 |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国人口发〔2007〕78号 |
1份 |
如实提供 |
有效证件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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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证件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国人口发〔2007〕78号 |
1份 |
如实提供 |
有效证件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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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证件 |
子女残疾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国人口发〔2007〕78号 |
1份 |
如实提供 |
有效证件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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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证明 |
子女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国人口发〔2007〕78号 |
1份 |
如实提供 |
有效证明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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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 |
承诺时限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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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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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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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金额或标准(单位:元) |
收费的文件依据名称及具体条款 |
收费性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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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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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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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申办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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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序号 |
中介名称 |
提供业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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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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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另附 |
是否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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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注明未进驻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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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编号 |
环节名称 |
承办部门 |
承办内容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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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批 |
计生办 |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审批意见。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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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结 |
计生办 |
办结或是退回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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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人员对应表 |
环节名称 |
姓名 |
性别 |
部门 |
职位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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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张静静 |
女 |
计生办 |
科员 |
65907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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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张静静 |
女 |
计生办 |
科员 |
65907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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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序号 |
问题名称 |
问题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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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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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需要公示的)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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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滨江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填表时间:2018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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