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琼山区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收益的管理与使用,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基础,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性收入,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山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函〔2021〕32号)的工作要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起草了《海口市琼山区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的探索,探索内容包括宅基地收益范围、收益支出、收益分配、资金监管、分配程序等。
(二)可行性:一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农办经〔2020〕8号)中已对农村宅基地收益保障机制、管理方式、使用方式等内容做了原则性的说明,可以此为基础进行拓展。二是《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山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函〔2021〕32号)中对琼山区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流程及分配方式做出明确要求,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各镇(街)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探索多元化分配方式,推动宅基地收益使用、分配、监督更加公平透明,有效促进农民财产性增收,推动农村宅基地管理更加规范、利用更加高效。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一)《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
(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农办〔2020〕8号);
(三)《海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21〕335号);
(四)《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山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函〔2021〕32号)。
三、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共征求七轮修改意见,采纳修改情况如下。
第一轮,2023年7月6日书面征求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区财政局提出1条意见,已采纳。市资规局琼山分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回复无意见,其余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
第二轮,2023年8月9日在云龙镇长泰村委会长泰村民小组组织征求意见会议及面向村民征求广泛意见,并在村组范围内对办法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和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轮,2023年8月15日至9月16日在琼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及琼山区人民政府公示栏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第四轮,2023年8月22日经琼山区农业农村局驻局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对办法内容进行法律审查,无不同意见提出。
第五轮,2023年8月26日专家组评审阶段。专家组提出4条意见,均采纳。
第六轮,2023年9月25日经区司法局对办法内容进行法核,无其他意见。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无
五、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总体要求
阐明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来源、分配规则,建立兼顾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处理好分配和积累的关系,做到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收益范围、收益支出和收益分配
明确了宅基地收益来源主要包括宅基地有偿使用、使用权流转、择位竞价、资格权相关有偿使用等方面。列举了宅基地收益的支出情形,包括宅基地日常管理中涉及的宣传培训、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补偿、宅基地相关的土地整治等方面支出。规定了宅基地收益分配的对象和分配方式,提出了“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股份分红—其他分配”的分配顺序并明确分配比例。
(三)强化资金管理
明确宅基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将收益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使用,接受民主监督,并规定每年将宅基地收益在村集体内部公示不少于2次,切实保障宅基地收益来源明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四)完善分配程序
规定了宅基地收益分配按照“制定方案—决议通过—决议公开—组织兑现”四个步骤实施,确保收益分配程序合理合法、公开透明,接受成员监督。
(五)落实监督措施
明确了宅基地收益分配方式由民主协商确定,确保成员对收益分配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分配方案的制定应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两委指导。分配标准应按照当年收益盈余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收益分配的可持续性和合理性。同时,要加强收益分配的过程管理与监督,区级、镇级相关部门应加大收益分配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加强工作监督
规定了各部门要加强宅基地收益分配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金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
六、关键条款及创新点
(一)明确宅基地收益范围,保障收益可持续性。明确了宅基地收益范围不仅包括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权流转费用,还包括择位竞价、资格权相关有偿取得等费用,明确收益来源,保障收益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明确收益分配方案,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明确了宅基地收益分配的范围与标准及分配顺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收益分配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股份分红—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在保障农民基本福利的基础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三)明确收益分配程序,保障收益分配可操作性。明确了宅基地收益应按“制定方案—决议通过—决议公开—组织兑现”实施,保障农民参与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确保宅基地收益分配可落地实施性,同时接受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更易取得群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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