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规〔2024〕2号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海口市主城区范围: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市区21个街道、外围6个镇(长流、西秀、海秀、城西、灵山、演丰)。
(二)永兴、东山、新坡、龙塘、云龙、红旗、旧州、三门坡、三江、大致坡、甲子等11个镇现行规划边界内。
(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狮子岭工业园、云龙产业园、美安科技新城等省级产业园区边界范围内。
二、高污染燃料定义
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严格)执行: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生物质锅炉应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是指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性质(挥发分、灰分、热值、外形尺寸等)专门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的锅炉,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四)使用10蒸吨及以上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均列为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四、管理职责
(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或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生态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解释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科工信部门对禁燃区内工业企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确保能源稳定供应及价格稳定。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利用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本通告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海口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海口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