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海府办规〔2021〕1 号),切实提升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质效,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总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制定了《海口市琼山区贯彻执行<海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在我区进行项目审批的区属国企或区行业主管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作为业主实施的总投资 1000万元以下的国家、省、市下达资金和区级下达(或配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下列两种情况不适用本《意见》:一是在市级部门进行审批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二是涉及中央资金项目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不宜使用简化程序的国家、省级重大项目及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
二、项目策划生成
(一)使用上级资金的项目,按“上级资金投资计划”的项目策划、决策流程办理。
(二)本级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需申请区级综合、专项预留资金的项目策划生成:
1.策划项目。项目业主结合单位工作职能及相关上级规划、建设要求等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后提出项目的建设需求。
2.申请建设项目。为进一步提高区级资金使用效益,项目业主单位以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为依据向分管区领导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其中:总投资 50 万元(含)以上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需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需明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设计方案等,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并符合施工图的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总投资 50 万元以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需达到一阶段施工图深度并明确项目工程量清单要求。
3.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项目分管区领导商相关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资金规模的合理性对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题会议纪要。
4.审批项目建设计划。项目业主单位以“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纪要”、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作为申请依据,向区政府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后,区政府结合《海口市琼山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制度》对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批。经审批的投资项目计划作为项目建设依据,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取消的项目,须报请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
5.项目监管备案。项目业主单位在获得资金计划后应在一周内将“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纪要”、审批通过后的项目资金计划及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主动报送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主管单位进行项目监管备案。
三、关于项目建设流程的简化
( 一)关于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含)以下项目
针对于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含)以下项目,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海府办规〔2021〕1号)及《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海工程审〔2021〕1 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总投资 50 万元以上-500 万元(含)以下项目
针对总投资 50 万元以上-500 万元(含)以下项目,结合区级实际,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四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施工图、预算两个环节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编制及评审项目施工图:
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施工图。施工图需明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等,施工图的设计方案需明确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施工图编制完成后项目业主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咨询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组织项目评审,并对其出具的评审报告结论负责。
2.编制及审批项目预算:
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依据施工图编制项目预算并报送区财政局进行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预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工程费用控制的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由于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不严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预算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所增加的资金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筹集建设。
3.项目招投标:
项目总投资 4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总投资 400 万元(含)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或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无需进行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4.项目竣工决算:
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工程竣工决算(含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含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三)关于总投资 50 万元(含)以下项目
针对总投资 50 万元(含)以下项目,结合区级实际,实行极简审批,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及预算:
项目业主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或工程量清单、预算,项目设计方案或工程量清单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材料、主要规格、设备参数等,并据此编制预算。
2.审批项目预算:
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预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工程费用控制的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由于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不严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预算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所增加的资金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筹集建设。
3.项目招投标:
由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或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无需进行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4.项目竣工决算:
10 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报区财政局备案;1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含)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将施工方的工程决算报告报区财政局进行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四、项目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含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二)不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含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五、印发与执行
本《意见》未具体明确事项,按《海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海府办规〔2021〕1 号)及《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海工程审〔2021〕1 号)执行。本《意见》具体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本规定与国家、省或市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相冲突,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 2021 年 11 月 24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