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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2021-05000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琼山区 成文日期: 2021-11-03
名  称: 海口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2021-11-03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有效


海口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 号)和《海南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70 号)、《海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琼处非〔2016〕22 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来访等方式,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4—政府负责公布本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由各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区处非办)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举报案件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支付。公安机关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查证过程中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协助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为立功或已受到奖励;
(五)匿名举报;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各区处非办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被举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的,不予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材料后,要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于 20 个工作日内向各区处非办提交奖励(不予奖励)书面意见书,符合奖励的,要做出奖励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区处非办接到公安部门意见书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10 个工作日内,将奖励(不予奖励)决定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对符合奖励的,要做出奖励审核意见,由各区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属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可给予举报人 2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并经公安机关立案的,可给予举报人 5000 元以上至 50000 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 1 亿元以上或是全国较大、全省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后,可再次给予举报人 50000 元以上至 100000 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领取时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奖励通知书及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签名确认。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领取,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各区处非办要及时将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情况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处非办)备案,由市处非办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处非办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实情况、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审批、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由各区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同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要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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