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在海口等7市县先行试点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2024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
《通知》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24年在海口等7个市县先行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试点。
救助对象和额度方面,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救助对象仅限于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海南省户籍老年人。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由其本人或家属(含代理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将按照“个人申请、能力评估、审核批准、安排入住、开展救助”的程序开展工作。
机构管理方面,《通知》明确,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承担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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